業務推廣規範

1. 總則

1.1. T Station Limited (下稱「本公司」、「我們」擁有及營運「接不接時間交易平台」(下稱「本平台」),為維護本平台公平、誠信、和諧、有序之商業環境,規範「官方推薦官/導師」之推廣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維護本平台正常營運秩序,依據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458章《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619章《競爭條例》及普通法中關於打擊層壓式推銷(俗稱「傳銷」)的相關法律原則,制定本守則。

1.2. 本守則適用於本平台全體官方推薦官/導師(以下統稱「推廣人員」)。

1.3. 官方推薦官/導師為個人推廣人員,與本平台不存在任何形式之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或代理關係。推廣人員不得以本平台或本平台員工、代理人等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誤認為其與本平台存在上述關係。

1.4. 本平台保留根據法律法規變化及營運需要適時修訂本守則之權利,修訂後之守則將透過平台公告、站內信等顯著方式予以公佈。守則修訂內容自公佈之日起即時生效,如推廣人員不同意修訂內容,有權立即停止推廣並及時通知本平台;如繼續參與推廣,視為已同意接受修訂後之守則。

1.5. 本平台有權基於本守則及相關協議,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對推廣人員之行為及應適用之守則、規則、約定等作出認定,並據此處理。

1.6. 推廣人員承諾並確認本平台推廣模式及合作內容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嚴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17章《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等相關法例,不屬於層壓式推銷(俗稱「傳銷」)、非法集資、資金盤或任何形式之違法經營活動。

 

2. 定義

2.1. 推廣人員:指官方推薦官/導師同意並仔細閱讀本平台《官方推薦官業務合作協議》,取得推廣資格並遵守本平台《業務推廣規範》、《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之自然人。

2.2. 推廣行為:指推廣人員透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潛在用戶傳遞本平台服務信息、引導用戶註冊或使用本平台服務之行為。

2.3. 有效用戶:指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之本平台註冊用戶:
a)完成本平台要求之實名認證程序;
b)成功發佈一項服務需求,或完成首次有效交易訂單(包括購買用戶計劃或完成一次時間交易)。

2.4. 邀請有效用戶:指由推廣人員透過其專屬邀請連結、邀請二維碼直接引導註冊,且被認定為有效用戶之註冊用戶。

2.5. 有效用戶拉新補貼:指本平台為激勵推廣人員拓展市場、引入真實有效用戶,依據相關協議向推廣人員支付之合法個人服務報酬。本平台所有與用戶推廣相關之獎勵、補貼、報酬等,統一稱為「有效用戶拉新補貼」,不以任何其他名義(如「人頭費」、「入門費」、「分紅」、「返利」等)發放或宣傳。

 

3. 推廣行為守則

·宣傳類

3.1. 官方素材使用

3.1.1. 推廣人員在任何渠道發佈本平台推廣信息時,必須使用本平台官方發佈素材(包括但不限於圖文、視頻、音頻等),不得對官方素材進行任何形式之篡改、刪減、增添、歪曲或誇大,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內容與官方素材產生實質性不符。3.1.2. 推廣人員不得作出虛假宣傳、誇大收益、誤導性陳述,不得使用炫富、違法違規元素、有違公共秩序及良好風俗之內容進行推廣,應當嚴格遵守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619章《競爭條例》等相關法例。

3.1.3. 本平台官方發佈之內容(包含官方自媒體帳號發佈之視頻、圖片、音頻、文字等)僅可使用官方連結進行轉發,所有內容不得進行任何二次加工(包括但不限於修改、增刪、塗改、剪輯、合成等)。

 

3.2. 商業秘密保護

3.2.1. 本平台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
a)未公開之業務合作方案、服務政策、價格體系、營運策略;
b)技術文檔、算法、系統工具、源代碼;
c)用戶非公開個人資料(姓名、聯絡方式、交易記錄等);
d)經本平台明確標示為「機密」或依其性質應合理視為機密之其他信息。

3.2.2. 推廣人員不得將本平台之商業秘密用於與本平台無關之活動,不得洩露予任何第三方,不得發佈於任何公開媒介(包括但不限於 WhatsAppSignalFacebookInstagramYouTubeLinkedIn、論壇、討論區及公開網站等),不得利用商業秘密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3.2.3. 推廣人員不得對本平台之技術工具、軟件、算法等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譯、解密或編譯、解密或其他形式之破解或試圖破解。

3.2.4. 如推廣人員之違規行為給本平台造成經濟損失或商譽損害,本平台有權透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承擔仲裁費及律師費等合理費用,以及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3.3. 網絡推廣行為

3.3.1. 禁止混淆行為:不得以本平台或本平台官方名義,實施任何足以引人誤認為其與本平台存在特定關係之混淆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a)將自媒體帳號( WhatsAppSignalFacebookInstagramYouTubeLinkedIn、論壇、討論區及公開網站等)命名為「接不接」/「接不接官方」/「接不接官網」/「接不接APP」/「接不接時間交易」/「接不接任務」/「接不接招募中心」等易使公眾混淆之名稱;
b)將網站命名為「接不接」/「接不接官網」/「接不接官方」等;
c)搶註與「接不接」相關之貼吧、域名或商標等;
d)使用與本平台LOGOVI標識近似之圖形或文字進行宣傳。

3.3.2. 禁止侵犯知識產權:不得使用或購買本平台官方所屬關鍵詞(包括但不限於「接不接」/「接不接官方」/「接不接官網」/「接不接APP」/「接不接時間交易」/「接不接任務」/「接不接招募中心」等)進行廣告投放、競價排名、搜索引擎優化等業務,未經本平台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平台商標、標識。

3.3.3. 禁止惡意推廣:不得以虛假宣傳、欺詐、脅迫、騷擾或其他不正當、不合法之手段推廣本平台服務及商品(如有)。

3.3.4. 禁止詆毀攻擊:不得惡意舉報、抹黑、攻擊本平台,不得散佈有關本平台之不實負面信息。同時,本平台保留透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之權利,並可對其採取永久禁用帳號、終止合作等措施。

3.3.5. 禁止違規內容:嚴禁使用法律法規禁止或含有不良導向之詞彙進行推廣,包括但不限於「敏感詞彙」、「標題黨」或「負面惡性反向引流」等可能誤導用戶、干擾本平台正常之內容。

3.3.6. 禁止違法信息:嚴禁使用含有涉政(如使用人民幣、國旗、國徽等專用元素印製推廣物料)、涉暴、低俗、色情、涉賭、涉毒等違反法律法規、有違公序良俗之圖片、文字、音視頻等內容進行宣傳。

3.3.7. 禁止騷擾他人:嚴禁在本平台相關之活動現場、社群、私聊等場景惡意添加好友、頻繁騷擾他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或實施其他造成惡劣影響之行為。

3.3.8. 禁止導權益:嚴禁以任何明示或暗示之誤導性方式,對用戶計劃或相關權益之性質、來源、價值、獲取方式等作出虛假或引人誤解之描述。

3.3.9.  禁止層壓式計劃及違法模式:推廣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17章《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及相關法例,嚴禁以任何形式實施下列行為:
a)拉人頭: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算報酬之主要依據,但不提供任何實質性服務;
b)收取入門費: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以認購商品、服務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取得加入或發展他人加入之資格,但商品和服務價值遠低於市場合理價;
c)團隊計酬:以超過兩層之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
d)承諾收益:對未來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或就收益回報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e)非法集資:未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取得有效牌照,以任何名義向公眾籌集資金;
f)其他法律法規禁止之層壓式計劃或非法經營模式。

3.3.10. 嚴禁以欺詐、脅迫或任何其他不正當方式誘導或強制他人購買本平台用戶計劃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承諾返現、任何形式之返現、回扣、提成,或透過利益誘導、強制消費等變相手段謀取不正當之商業利益等。

3.3.11. 嚴禁在任何渠道以降低或提高本平台官方制定之用戶標準的形式進行推廣,包括但不限於擅自調整服務價格、權益範圍、准入條件等。

3.3.12. 推廣人員不得以「支付信息服務費方可參與推廣」或「信息服務費計入有效用戶拉新補貼基數」等名義進行宣傳或誘導。平台信息服務費不與任何有效用戶拉新補貼掛鈎,不參與補貼計算,不作為獲取推廣資格之條件,不構成「入門費」、「資格費」或「投資款」。

3.3.13. 推廣人員之推廣行為及宣傳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及本守則約定,不得包含以下情形:
a)虛假或引人誤解之宣傳(如承諾「零風險高收益」、虛構用戶評價或案例);
b)詆毀、貶低同類平台或競爭對手;
c)透過病毒連結、惡意彈窗、強制捆綁下載等違規方式進行引流;
d)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範或本平台規則之行為。

 

3.4. 推廣渠道與活動

3.4.1. 未經本平台事先書面授權,嚴禁任何個人或組織利用本平台官方名義開設收費性推廣培訓課程、訓練營、研討會等類似形式;禁止以本平台官方名義召開任何形式之線上或線下營銷推廣;禁止以本平台官方名義製作、發佈廣告文案或宣傳物料。

3.4.2. 推廣人員如自行參加未經本平台授權之培訓或活動,因此產生之一切糾紛及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本平台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法律另有強制性規定者除外。

 

3.5. 線下推廣行為

3.5.1. 線下推廣同樣適用本守則第三條第3款第3.1.3項之相關規定。

3.5.2. 嚴禁未經權利人同意,以張貼、噴塗、擺放、懸掛等方式將本平台之宣傳內容附著於他人私有物品或公共區域,或實施其他有損本平台品牌形象、對他人或公共環境造成不良或惡劣影響之行為。

 

·視覺形象類

3.6. 視覺形象推廣使用規範

3.6.1. 推廣人員必須使用本平台透過官方渠道(包括但不限於平台網站、APP、官方宣傳資料等)已公開發佈或提供之品牌標識(包括但不限於平台LOGO、名稱、標準色、標準字體及組合方式等),不得自行製作、修改、變形或創設任何版本。

3.6.2. 推廣人員嚴禁擅自修改本平台LOGO、顏色、字體、比例、間距等視覺元素,不得使用與本平台官方視覺形象不符之設計、色彩或排版進行推廣,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本平台品牌形象之統一性、完整性與規範性。

3.6.3. 如本平台後續制定並發佈正式之《視覺識別系統(VI)使用規範》,相關內容自發佈之日起即構成本守則之有效組成部份,推廣人員應遵照執行。

 

·其他禁止行為

3.7. 干擾營運

3.7.1. 不得違背《官方推薦官業務合作協議》及其他與本平台相關之協議約定。

3.7.2. 不得以惡意刷單、虛假交易、虛構數據、惡意舉報、惡意投訴等方式干擾本平台正常營運秩序。

3.7.3. 不得侵犯其他推廣人員、用戶或第三方之名譽權、肖像權、私隱權、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3.8. 破壞公平秩序

3.8.1. 推廣人員如以團隊化、規模化方式從事推廣(包括但不限於設立工作室、組建團隊等)應確保其組織形式及經營活動等完全符合註冊地、經營地及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並應事先向本平台報備,本平台有權對報備信息進行核准或審核。

3.8.2. 不得攻擊、輕視、貶低、誹謗其他相同行業或非同行業之公司、組織及相關人員,不得在社交媒體等公開渠道發佈不當言論,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或進行商業抹黑。

 

4. 平台信息服務費與推廣無關聲明

4.1. 平台信息服務費性質
本平台向用戶收取之基本計劃用戶(港幣10/年)或尊享計劃用戶(港幣100/年)費用,性質為平台信息服務費。用戶支付該費用後,可獲取本平台提供之用戶功能權限、平台技術服務、信息展示等相關服務。

4.2. 服務內容說明
平台信息服務費之服務內容包括:線下時間驛站禮遇服務,或日後使用線上時間交易功能服務(如該功能正式啟動,具體情況以平台官方公佈為準)。

4.3. 與推廣無關聲明
4.3.1. 
平台信息服務費不參與任何推廣獎勵計劃,不與任何有效用戶拉新補貼掛鈎,不參與補貼計算,不作為獲取推廣資格之條件,不構成「入門費」、「資格費」或「投資款」。

4.3.2. 有效用戶拉新補貼之發放僅以推廣人員成功邀請之有效用戶數量為依據,與用戶是否支付平台信息服務費無關。任何情況下,補貼之計算均不基於用戶支付信息服務費之事實,亦不與其形成任何比例關係。

 

5. 監督、違規處理與申訴流程

5.1. 違規認定與處理原則

5.1.1. 本平台有權透過主動檢查、用戶投訴、第三方反饋等方式對推廣人員之推廣行為進行監督。

5.1.2. 違規行為之認定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本守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綜合考慮行為性質、情節、主觀惡意程度、損害後果及整改情況等因素。

5.1.3. 本平台根據違規嚴重程度將違規行為劃分為一般違規與嚴重違規兩類:

違規等級

典型情形

處理措施

一般違規

首次違反本守則中非重大條款,且未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者。

警告、限期整改、暫停部份權限。

嚴重違規

1)違反本守則第3.3.9.條(禁止層壓式計劃及違法模式);
2)洩露本平台商業秘密;
3)利用本平台從事欺詐、賭博、色情等違法犯罪活動;
4)惡意攻擊平台系統;
5)多次違規經處罰仍不整改;
6)其他給本平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商譽損害之行為。

本平台有權不經警告,直接採取永久封禁帳號、終止合作等措施,並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1.4. 一般違規處理階梯

1次違規:警告並限期整改;

2次違規:封禁帳號7日;

3次違規:永久封禁帳號,終止合作。

5.1.5. 嚴重違規處理:本平台有權視情節輕重直接採取永久封禁帳號、終止合作等措施,且不適用前款階梯處理程序。

5.1.6. 連帶責任限定:如推廣人員之違規行為係與其介紹人或關聯人員(如有)共同實施,或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等人員參與、協助或教唆違規行為,本平台有權依據本守則對上述人員一併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5.2. 違規調查配合義務

5.2.1. 違規人員義務
a)收到本平台違規通知後,應如實說明情況,配合調查;
b)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並在承諾期限內完成整改。

5.2.2. 介紹人及關聯人員義務
a)收到本平台詢問時,應如實說明所知情況;
b)應積極督促違規人員在承諾期限內完成整改。

5.2.3. 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調查、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者,本平台有權作為加重情節予以處理。

 

5.3. 申訴流程

5.3.1. 推廣人員如對違規認定或處罰決定不服,有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透過本平台指定之申訴渠道(電郵地址:cs@tstation.hk)提交書面申訴,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5.3.2. 本平台在收到完整申訴材料後將盡快完成覆核,並告知申訴人覆核結果。

5.3.3. 覆核期間,除涉及嚴重違規(包括但不限於傳銷、欺詐、洩露商業秘密、涉政涉黃、危害系統安全等)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原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5.3.4. 每項違規認定僅可申訴一次,覆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6. 附則

6.1. 本守則生效前發生之行為,適用行為發生時之規則;本守則生效後發生之行為,適用本守則。

6.2. 本平台可根據營運情況隨時調整本守則並以官方渠道公告等形式向推廣人員公示。如有不明,請與本平台聯繫並參照本平台說明執行。

6.3. 推廣人員應嚴格遵守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之規範性文件。如本守則任何條款被有權機關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本平台有權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對前述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進行必要修改或替換,以使其合法有效。

6.4. 本守則尚無明確規定之情形,本平台有權依據法律法規之基本原則及公平、誠信原則,結合行為性質與後果,作出合理認定與處理。本守則之任何規定均不構成對推廣人員依法應承擔之法律責任的豁免或限制。

6.5. 推廣人員應同時遵守與本平台及其關聯公司簽訂之其他各項協議及其相關合作平台之推廣規則。如有衝突,以本守則為準。

6.6. 本守則之最終解釋權歸T Station Limited所有。

 

7. 生效期

此《業務推廣規範》由2025110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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